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安庆市建筑行业协会(本文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NQ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ACIA
第二条 本会是安庆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和设计、市政及公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的全市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机制,提高效益,做大做强。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为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庆市民政局,接受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安庆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庆市菱湖南路4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2、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推进我市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3、积极推广先进的建筑科技、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开展评优评先,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
4、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5、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合法权益;
6、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合作与友谊交流的活动;
7、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会员委托事项;
8、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本行业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9、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资格的取得、终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凡下列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以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经书面申请,填写《安庆市建筑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颁发会员证书,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土木工程的建筑施工和建筑设计企业;
2、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管道和设备等施工、安装及维修企业;
3、建筑业科研、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和企业;
4、建筑装饰、建筑材料供应、建筑制品生产和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各生产、经营企业;
5、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同行业社团和会员;
6、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行业管理、理论研究、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会员资格的终止和取消程序
1、会员自愿终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会员证书;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会员证书;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罚需取消会员资格的,经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有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3、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连续二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1、会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
3、常务理事会;
4、监事会;
5、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四条 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代表。理事届中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3、5、6、7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和参与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1、在任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2、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
3、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4、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5、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定期开展工作;依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监督协会领导会员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监督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的执行;监督协会理事、副会长人选的选任程序;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在监事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责任,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我市工程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的第一责任人,对中心的安全责任负全面责任,协会积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完善安全管理。积极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配合主管单位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聘任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财产性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财务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